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外保溫材料及外墻裝飾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建筑外墻上設置的廣告牌、條幅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不得影響人員逃生或者滅火救援。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前款規定的經費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三條 賓館、飯店、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民用機場候機廳、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使用或者營業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營業。
前款規定的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許可變更;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每年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消防安全年檢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項進行書面審查;對年度內有消防安全違法記錄的,可以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四條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考慮防盜要求不能常開的,應當設置逃生門鎖系統。
第二十五條 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和電氣設施實行先檢測后驗收和年度定期專業檢測制度。設有自動消防設施和電氣設施的單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取得的合格檢測文件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承擔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和電氣設施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檢測,不得漏檢,不得在檢查測試中出具虛假、失實的檢測文件。
第二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包技術服務業務,不得接受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單位的服務事項。同時具備檢測與維修保養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承擔同一建筑的檢測和維修保養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類機動車輛應當根據噸位、裝載物性質、載員數量,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設施、器材;各類停車場(庫)應當根據停車規模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設施、器材。
禁止消防安全設施配備不全的公共交通車輛上路載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車輛上攜帶、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八條 單位的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晝夜值班制度,每個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單位的自動消防系統損壞或者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時,自動消防系統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記錄,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單位應當組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時修復。
自動消防系統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檢查員;
?。ǘ┚哂泄潭ń洜I場所的個體工商戶主及其涉及消防崗位的人員;
(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人員,建筑內部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及技術人員;
?。ㄎ澹┮兹家妆kU品的生產、保管、運輸、經營、裝卸人員;
?。氖戮哂谢馂?、爆炸危險工作的管理、作業人員;
?。ㄆ撸┘乃拗茖W校、幼兒園學生宿舍的管理人員;
?。ò耍┚樱ù澹┟裎瘑T會負責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負責人;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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