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培訓標準、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如實填寫培訓記錄,保證培訓質量。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培訓點,不得將學員轉入其他培訓機構牟取利益。
第三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核定的教學場地進行培訓;在道路上培訓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得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教練員資格。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變更服務單位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第四節 汽車租賃
第三十二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惺v以上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測合格的自有車輛;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停車場地;
?。ㄈ┯邢鄳臉I務、管理人員;
?。ㄋ模┯薪∪陌踩芾碇贫?;
?。ㄎ澹┛瓦\車輛應當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車。
第三十三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件不得轉讓。
第三十四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提供檢測合格和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但不得提供駕駛勞務。
第五節 物流服務
第三十五條從事搬運裝卸、貨運代理、貨物配載、倉儲理貨和信息服務等物流服務業務的,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注冊登記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搬運裝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造成貨物滅失、損壞。
貨物托運人不得瞞報、錯報貨物性質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品。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受理運輸危險貨物和依法限制運輸貨物業務的,應當了解運輸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和應急處置方法,并查驗有關憑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應當查驗其相應資質。
第三十八條 貨物配載和信息服務經營者應當為承托雙方提供準確的車源、貨源信息。
第三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從事城市物流配送的車輛在市區道路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道路運輸安全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市場準入條件的審查,依法實施道路運輸站(場)、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申請,為其提供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第四十三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制度,配備與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相適應的考試設施設備,并按照規定及時組織考試。
報考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培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駕駛員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記錄受理駕駛證考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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