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封禁保護區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立標牌,明示封禁保護區的范圍、界限和保護措施。
在封禁保護區內,除納入國家規劃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外,不得從事生產、建設和其他破壞植被的活動。
禁止在封禁保護區內安置移民。
第十三條 在預防保護區內禁止砍挖林草、放牧、開墾、挖沙、取土等活動。
經預防保護區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對預防保護區內林草植被進行撫育、復壯、補植等提高保護區生態功能的活動。
對預防保護區可以實行階段性封禁。具體封禁期限、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在治理利用區內禁止砍挖灌木、藥材以及其他固沙植物。
第三章 土地沙化預防與監督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沙化土地和土地沙化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土地發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在沙漠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墾耕地;已經開墾的,應當納入防沙治沙規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的采伐。除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外,不得批準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采伐。
因林木老化、病蟲害等原因確需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撫育更新性質采伐的,應當預先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網、林帶,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采伐。
流動沙地邊緣營造的喬木型防風固沙林網、林帶,可以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未達到更新標準的,不得批準采伐。灌木型防風固沙林網、林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進行平茬撫育。
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得批準采伐。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風沙危害區域的草原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部門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和防沙治沙規劃開展草地治理,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等部門應當做好苗木品種選擇和苗木病、蟲害檢疫,加強對林草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調查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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