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沿海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發 文 號:大港口發〔2007〕201號
發布單位:遼寧省大連市港口與口岸局
發布日期:2007-10-10
實施日期:2007-10-10
第四章 增減運力、變更經營范圍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增加運力或更新運力,應在船舶擬購建前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水運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新增或更新船舶主要技術資料;
(四)新增或更新客運船舶要提供停靠港口意向書;
(五)新增運力申請書(制式)。
第十六條 企業更新運力或減少運力應提前一個月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水運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減少運力的要提供船舶下線的原因說明、船舶轉賣合同,提出注銷船舶營運證件申請書。因減少運力致使企業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六個月之內如不能提供有效的相關運力發展證明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經批準新增或更新運力的,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新船的購建,辦理船舶上線營運。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人變更經營范圍或停業、歇業的,應按照規定向企業注冊所在地水運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變更法人代表、變更企業名稱的,企業經營人應向當地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換證申請,由原批準機關重新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依法按國家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和規費。
第十九條 從事大連沿海旅客運輸船舶,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發的《水路旅客運輸規則》和《水路客運服務質量要求》。
第二十條 從事大連沿海營業性運輸的船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船舶保險;從事旅客運輸的,應辦理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從事貨物運輸的,應積極投保承運貨物運輸險。
第二十一條 從事大連沿海旅客運輸船舶應按批準的航線、停靠港(站、點)及班次從事運輸。
(一)客運船舶航線的首次經營許可期限為6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航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后方可進行經營。首次經營期滿,再獲準的經營許可年限為3年。
(二)營運后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取消或增加航線、班次和停靠港(站、點);
(三)如需取消或變更時,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從批準之日起七日后,方可取消或變更,并由沿線各客運站、點發布公告周知。
(四)客運船舶停航超過6個月以上仍沒有復航的,取消該船的營運資格,吊銷船舶營運證。
(五)旅客運輸企業需增加、減少航班或在臨時性航線運營時,應按規定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營運。
第二十二條 從事大連沿海貨滾運輸的滾裝貨船,應按核準的經營范圍運營。
第二十三條 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行組織貨物承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行地區或者部門封鎖、壟斷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