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租賃車輛應當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件,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二十輛以上客車,每輛座位數不超過十二座;
(三)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三級以上,并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在約定時間內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但婚車租賃和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一年以上汽車租賃的,可以提供駕駛勞務,其駕駛員應當取得客運從業資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人員參加,持執法證件,按照規定著裝,文明執法。實施上路檢查時,不得妨礙道路暢通。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統一、便于識別的道路運輸稽查標志和示警燈。
第三十一條 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又無法當場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道路運輸證件和從業資格證件。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超越經營許可范圍從事客貨運輸或者運輸輔助業經營活動,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租賃車輛無道路運輸證件或者超越車輛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實施暫扣措施的,在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暫扣措施。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客貨運輸經營者的經營條件以及車輛實行年度審驗。審驗不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整改不合格或者超過一年未參加年度審驗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
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或者開業申請時承諾的開業條件在承諾期限屆滿未履行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
第三十三條 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配件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配件的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銷售假冒偽劣配件行為的,應當移送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工商、公安、市容市政(城管)、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客運經營活動中的非法組客、拉客,以及違反規定行駛、停靠車輛等行為的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前述行為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監控設施、設備的;
(二)客運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未按照規定設置標識,或者在車廂內外噴涂、張貼、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標志、標識的;
(三)客運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營運標志牌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懸掛標志燈、牌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從事包車客運活動,起始地和目的地均不在車籍所在地,或者單程包車回程載客未備案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考核周期內記分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暫扣、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客貨運輸從業人員、教練員、為租賃車輛提供勞務的駕駛員未攜帶從業資格證件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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