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務區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適度超前的原則。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營。省高速公路路網內服務區最大間距不得大于60公里。
因養護維修等原因確需關閉服務區的,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五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服務區經營管理規范,加強監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所屬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建設、經營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務區可以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自主經營,也可以對外承包經營,對外承包經營的,應當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內容、標準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下列服務設施:
(一)短暫休息、停車場、飲用水供應、公共廁所等免費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設施;
(二)加油、購物、餐飲以及汽車維修等經營性基本設施;
(三)綠化、水土保持、夜間照明及給排水、污水處理、備用電設備等功能性基本設施。
服務區經營者應當保證服務區設施處于良好狀態,保持服務區的安全、清潔、衛生。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內容、標準、價格,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服務收費標準;
(二)強制他人接受有償服務;
(三)刁難、勒索和敲詐司乘人員;
(四)收費不開具合法有效的票據;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服務區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行為是否符合經營服務規范進行監督檢查。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公安、衛生、環保、工商、價格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服務區治安、食品衛生、經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向各高速公路(含在建)派駐路政管理機構。
高速公路路政執法經費從高速公路通行費中列支,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檢查、制止各種非法侵占、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為舉報者保密,并對舉報屬實者給予獎勵。
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公正廉潔、熱情服務、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噴印、安裝、使用與高速公路監督檢查車輛相同或者相似的標志和示警燈。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依法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公務時,需要采取緊急通行措施的,應當確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用地范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高速公路邊溝(隔離柵)外緣起1米的區域;
(二)無高速公路邊溝(隔離柵)的,為公路路沿石外緣起5米的區域;
(三)高速公路橋梁為橋梁垂直投影面外緣起1米的區域。
第三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拋灑、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
(三)取土采石,挖損路面,堵塞通道、涵洞、填充邊溝;
(四)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五)擅自安裝、拆除、涂改、移動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公路標志;
(六)隨意上下乘客、裝卸貨物、載物拖地行駛;
(七)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水、蓄水灌溉、養殖;
(八)其他侵占、污染等損害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一)設置廣告等非公路標志標牌;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構)筑物,架設桿線,埋設管道、纜線;
(三)修建出入高速公路的交叉道口;
(四)占(利)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公路用地;
(五)更新、砍伐公路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