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監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承擔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存在消防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消除消防隱患;
(二)檢查消防措施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審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審批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應急救援預案;
(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生產責任,檢查施工現場各項消防措施的落實情況;當施工單位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前,要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并審查,動火作業時進行旁站監理。
第九條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執行各項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鋪設臨時消防供水管道,設置臨時消火栓,保證消防水源;
(四)對施工現場消防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并做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臨時建筑物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組織成立義務消防隊,適時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八)確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組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現場消防檔案資料,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十)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員工集體宿舍應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保管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設置;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分布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消防管理組織體系情況、各項制度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警,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組織疏散人員和撲救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為疏散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 消防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有條件的應修筑消防車道,保持通道暢通,夜間應有照明燈。消防車道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應不小于4米,當臨時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4米,建筑工地要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作業要求。
在消防車供水范圍內應設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15~40m。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時,應有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設足夠的消防水源,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在施工現場內修建消防儲水池和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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