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在無限速或者解除限速標志的路段,車輛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高于120公里;大型客車、貨運車輛最高時速不得高于100公里;運載危險物品的貨運車輛最高時速不得高于80公里。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隧道或者特大型橋梁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原因停車的,駕駛人應當采取安全措施,組織乘車人迅速撤離,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不能立即修復的,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故障車輛拖離。
第三十四條 除執行指揮疏導交通、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車輛機具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機具外,其他車輛禁止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正常通行車輛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時,須在右側行車道內依次排隊等候,不得占用最左側車道,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
第三十五條 車輛通過收費站安全島通道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在安全島通道前后各100米內應當按照標線、道口指示燈行駛,不得變更行駛路線。
除領卡、繳費和其他特殊情況外,禁止在安全島通道前后各200米內停車及上下人員。除執勤警察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上述范圍內行走、滯留。
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駕乘人員休息、檢查車輛應當進入服務區。
第三十六條 因雨、雪、霧、沙塵天氣和路面結冰、道路施工作業、交通事故、突發事件及其他情況影響車輛正常行駛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車道等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并在車道入口處設立明顯標志。
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共同商定,并及時發布信息。緊急情況下,現場執法人員可以先行處置,同時分別報告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組織路網調度和區域交通分流。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的情況消除后,有關部門應及時開通高速公路,恢復交通。
第三十七條 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高速公路時,承運人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或者故障,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安監、公安、衛生、環保、質監等部門,應當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協作配合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查處破壞、盜竊、損壞高速公路設施的行為,追繳盜竊的公路設施,取締非法設置的攤點、加水點等,保障高速公路行車安全。
第三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路政管理部門接到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報告后,應當相互通告,并及時趕到事故發生地點,實施救援,按各自職責分工,勘查現場和路產損失,疏導交通,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涉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路政管理部門,處理路產損失的賠償。
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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