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五)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
(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控、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七)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八條? 市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全市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建立事故隱患自查自報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做好日常維護、運行管理和操作培訓等工作。
(二)建立通報制度,每季度通報事故隱患自查自報情況,及時總結分析工作中存在困難和問題。
(三)負責市級掛賬重大事故隱患的審核認定、監督治理、綜合協調和銷賬備案等工作。
第九條? 各級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不斷修訂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保障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條? 各區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本轄區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按照屬地安全生產特點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制定并及時更新本地區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
(二)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結合年度執法計劃,定期指導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開展情況。指導、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事故隱患核查工作,并根據本地區實際每年下達事故隱患自查自報核查比例。
(三)建立例會制度,定期聽取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四)負責審核確認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事故隱患級別。對于審核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實施區縣政府掛賬督辦;要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重大事故隱患安全防范控制措施,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經審查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重大隱患,應依法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所轄區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及治理情況的核查工作。核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要求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事故隱患漏報、瞞報的現象。
(三)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填報的事故隱患及其治理情況與實際檢查不符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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