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立交橋的安全暢通,合理利用立交橋橋下空間,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利用立交橋橋下空間從事生產,商貿、存儲等經營活動和搭建建筑物的均須向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提出申請,經消防監督機關審查批準、檢查驗收后方準開業或投入使用。
二、利用立交橋橋下空間的單位和立交橋的主管部門須嚴格執行《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1、簽訂防火責任書,明確各自防火責任,逐級落實防火責任制;
2、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進行經常性防火檢查,防止和消除火險隱患,嚴格值班、巡邏制度,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3、對引入的火源、電源要從嚴控制,嚴格管理;
4、在立交橋下搭設的建筑物必須為一級建筑;
5、完善消防設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6、嚴格遵守其他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規范。
三、嚴禁利用鋼梁結構的立交橋橋下空間從事生產、商貿、存儲等經營活動;嚴禁利用立交橋橋下空間生產、存放、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四、本通告發布前,已利用立交橋橋下空間從事生產、商貿、存儲等經營活動的,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所在地消防監督機關申報審核。經批準后,方準繼續經營。
五、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局消防監督機關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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