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文明施工的目標、標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指定各作業場所、材料堆放場、生活設施的文明施工責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標和標準等不得低于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檔案,將現場文明施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對施工現場檢查情況一并歸檔。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做好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落實防盜、防火措施,對現場發生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建筑、市政、園林、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對文明施工定期監督、檢查、通報制度,將文明施工行為列為企業信用管理的重要內容,作為對企業年度考核和項目經理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場地、設施和環境建設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式施工,現場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員、車輛進出口通道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工前設置好連續封閉的圍墻或圍板,臨城市主干道圍墻不得低于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5米,其它道路圍墻不得低于2米,圍板不得低于1.8米。
建設工程高出+0.00線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應當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
第十六條 圍墻封閉應符合淮南市建筑工地施工圍墻標準;圍板封閉應堅固、耐用、整齊、清潔,選用輕質彩色塑壓型鋼板或定型塑料板。封閉的圍墻或圍板,應做到泥水雜物不外泄。
鼓勵使用節能、環保、美觀的新型材料。
圍墻封閉的施工現場應設置大門和門衛室,門頭應設有企業名稱等標志,并按規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六牌一圖(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制度牌、消防保衛制度牌、環境保護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節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第十七條 房屋建筑、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應當采用圍墻封閉,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圍板封閉。
施工圍墻不得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和綠化設施,相關管理部門對擅自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和綠化設施的行為,必須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暢通。
市政設施的維修、養護,應當避開人流、車流高峰期,避開重大節假日。在施工現場相關位置設置施工標志牌、交通導向牌等標志,主要施工部位、作業點、危險區域及主要通道,必須針對性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傳牌,并對施工現場進行有效圍擋,嚴禁施工土方、拆卸物等堆放在圍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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