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A公司未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案
案情介紹:2020年5月12日,國務院安委辦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專家指導服務組檢查時發現A公司存在“未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和“一級重大危險源液氨罐區儲存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兩項違法行為。2020年5月20日,省應急廳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會同貴陽市應急局、息烽縣應急局對該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核查,發現該公司違法事實清楚,并且兩項違法行為仍然處于持續狀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當天,省應急廳針對該公司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處罰依據和處理結果:該單位“甲醇裝卸作業點、煤氣柜區域未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事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改正,處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單位“一級重大危險源液氨罐區儲存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兩項違法事實合并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19.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該案執法主體合法,執法人員按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程序合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自由裁量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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