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及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回應當前辦理涉窨井蓋相關案件的難點問題,指導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涉窨井蓋相關刑事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據了解,《意見》針對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等法律規定,對相關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全文共12條,主要包括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蓋相關失職瀆職犯罪等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萬春對北青報記者表示,窨井蓋雖小,但關系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
他提到,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余件。“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司法機關應當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擔當,加強對涉窨井蓋相關犯罪的打擊,進一步嚴密法網,推動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萬春介紹,《意見》明確了“窨井蓋”的范圍。將城市、城鄉結合部和鄉村等地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納入其中,相關犯罪行為均可適用《意見》規定。
《意見》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明確指出,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于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偽劣產品類犯罪是涉窨井蓋相關犯罪中較為常見的犯罪類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以上兩類犯罪的法律適用,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明確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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