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測試醫學影像顯示系統的評價方法。
本標準的范圍指的是可以用目視判斷或使用基本實驗設備進行測量的實驗。
借助更先進的或者更量化的設備進行的測試,不在本標準的范圍之內。
本標準適用于在彩色或灰階影像顯示系統中顯示影像信息的醫學影像顯示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以診斷(為做出臨床診斷進行的醫學影像解釋)或觀察(出于醫學目的觀察醫學影像而不是提供醫學影像解釋)的目的,因而對影像質量有特殊的要求。
頭部固定的影像顯示系統和用于確定定位的影像顯示系統及用于操作這些系統的影像顯示系統不包含在本標準范圍內。
手持式的影像顯示系統可能需要本標準中描述的步驟的附加版本或者修改版本。
本標準不包括定義驗收試驗及穩定性試驗的要求或者穩定性試驗頻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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