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及微丘陵地區新建、擴建、改建以噪聲為主要污染因子的紡織、印刷、制釘、機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廠、軋鋼、鍛造、汽車及拖拉機制造、鋼絲繩廠等工廠企業。本標準不適用于以氣型污染為主的化工、農藥、橡膠、制藥、造紙、金屬冶煉、火電站、采礦、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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