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t~320t的通用門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露天作業的通用門式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
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門式起重機或其他門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
———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
———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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