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保證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及維護,提高城市污水及污泥的綜合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能力,保障人民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為首次制定。
本標準依據建設部頒布CJJ60—94《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中規定的污泥處理運行檢查指標制定。其中沼氣含量的檢測已列另外標準檢測方法立項,污泥中苯并芘含量的檢測,由于目前國內排水監測機構分析儀器設備的局限,本標準暫未列入標準方法的編制,同時根據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工藝及技術要求,根據行業需要及監測機構的提議,在本標準中增加了污泥的懸浮固體濃度檢測項目。
本標準制定了污泥的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及微生物指標的分析技術操作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污泥中有機物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適用于污水處理廠和城市其他污泥中的有機物含量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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