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又存在企業管理不規范、人員流動性大等因素,建筑工人在工地受傷維權難的情形時有發生。
網友咨詢:
2021年4月12日萬某經人介紹到武漢某公司承建的某基地項目處從事木工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5月23日中午,萬某在工地上班時摔倒受傷,造成左側股骨近端及中段粉碎性骨折。公司認為, 萬某系勞務公司的工人,公司與萬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賠償萬某受傷造成的損失。可不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上海市錦天城(蘇州)律師事務所閻楠律師解答:
由于萬某尚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發放第一個月的工資,要想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要求公司賠償損失,首先要做的就是確立勞動關系。由于這家公司能夠承建基地項目,可見這家公司具有用工資格,結合萬某受傷時的報警記錄,醫院的出診記錄,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認定萬某在某基地工地工作時摔倒受傷的事實,而萬某只是經人介紹來的公司承建的工地,并不能夠證明是勞務派遣。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公司進行工傷賠償。
閻楠律師補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于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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