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訴的行政主體一方承擔。但是,在行政訴訟中,原告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原告應當就以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的事實;
3、在一并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起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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