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個月的一天快下班時,家人打來電話說岳母病危,我下班后匆忙趕往醫院,不料途中被一輛轎車撞傷,構成傷殘。經事故責任認定,對方為全責。出院后,我向相關部門提出認定工傷的申請,但對方以我下班后看望病人與工作無關為由,拒絕給予工傷認定。請問:我這種情況可否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對于工傷的認定,要結合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來綜合予以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二款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同時,依據最高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見,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受傷的,也可能認定為工傷,但要結合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來綜合認定。根據你的陳述,你與相關部門爭議焦點是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很明顯,你下班10鐘后即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在合理時間內;你下班后從工作單位直接到醫院看望護理岳母,應屬于突發事件,是從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符合人之常理,應認定為合理路線。因此,你所受損傷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即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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