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某公司的職工。2016年4月,沈某騎電動車被一輛小汽車撞傷。沈某傷愈后,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久之后,勞動部門認定沈某的傷情屬于工傷。但是沈某所在公司對此不服,提起異議。公司表示沈某的上班時間是下午5:30,而在事發當天,他于下午3點鐘左右就騎電動車出了家門,并出了車禍受傷。沈某騎電動車上班,是不需要花兩個小時的,這說明沈某當時根本就不屬于上班途中,很有可能是沈某在辦私事,所以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律師說法:天津君薦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案例中,沈某所在的公司雖然主張沈某不屬于工傷,但該單位只是推測事發當天沈某出門的時間以及發生的情況,并不能證明沈某不是在上班途中。但是沈某發生事故受傷的地點,屬于他的工作單位和其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所以即使沈某單位提出異議,法院也會為沈某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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