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業務經辦時有些企業負責人這樣問道:“我們企業員工發生工傷卻未參保,現在我給他繳納工傷保險,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對于此類問題,小保總是象征性比喻:您買車不購車險,上路剮蹭以后再補繳車險,保險公司會為本次事故負責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所以,對于“工傷保險”這一特殊險種來講,未雨綢繆總比亡羊補牢重要。
那么,從工傷保險實務來看,此類情況應如何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類情況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先看一個案例——某電器制造公司訴李某工傷事故賠償糾紛案。
案例:公司拒付未參險職工傷殘補助金
原告某電器制造公司訴稱,被告李某在本公司以外的某地受傷,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被告不是原告公司員工,也不是在原告公司內受傷,原告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書,確認被告與原告公司無關,公司對被告受傷不承擔任何法律及經濟責任。被告李某辯稱,被告是原告公司員工,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依法為被告參加社會保險。2017年2月11日,被告在公司工作時不慎被機床軋傷手指,后被診斷為左中、環指末節部分缺失。隨后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后被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及受傷期間工資、伙食補助。
案情:公司應依法向職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針對這個案情,我們來看《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本條在明確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的同時,對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工傷保險費用及滯納金進行了規定。
由此可見,本案中原告在其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其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原告應依法向被告職工支付有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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