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市民唐某來到陳某廠里工作,當初陳某沒有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幾個月后,唐某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辭職當天下午5點多,唐某下班途中竟發生了交通事故,頭部被撞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唐某治愈出院后就將該廠和陳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工傷賠償。雙方就這次事故是否構成工傷產生分歧。
律師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此條規定,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應當預留三十日的時間讓用人單位可以招錄補充人員,保障用人單位的正常運營,勞動者在此期限內要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不予同意。
雖然唐某在發生事故當天遞交了辭職報告,但陳某并不能證明雙方當時就協議解除了勞動關系,因此唐某所在單位仍需要支付其相應的工傷賠償。由于陳某當時并未幫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因此這筆費用需要陳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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