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有哪些范圍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屬于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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