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工程師失聯 后山發現其遺骨
職工劉某是某單位高級工程師,主要負責該單位檢測站動力機械的檢測試驗、農業機械產品的監督檢驗工作,同時還承擔農業機械的縱、橫向課題項目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及檢測擴項項目等工作。
2016年1月某日,劉某到單位上班后,于上午10點多獨自外出,之后一直未歸。當日下午下班后,接到家屬詢問電話,發覺劉某失蹤,單位即組織人員到單位及單位外后山劉某可能出現的場所搜尋,并報案尋求公安幫助,仍未找到。在此之后,該單位和劉某家屬一直未放棄尋找,但均未找到。
幾個月后,附近村民在該單位后的某村后山樹林中發現一具遺骨,經公安機關鑒定,系失蹤人員劉某,并出具“可排除他殺”的死亡證明。
事后,該單位向當地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保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劉某為工亡的決定。劉某單位不服,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不予認定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認定。
【爭議】
未安排外出工作算不算工傷?
劉某所在單位認為,科技工作者劉某工作性質特殊,可自行掌握課題研究的進度和時間,不能排除當天劉某因工外出發生事故的可能。
社保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原因是,從調查取證的情況看,該單位各級領導均未安排劉某外出工作。單位申請時未出具劉某因工外出相關證據,在社保行政部門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時,單位也未提供劉某因工外出的證人證言。
【研討】
沒有證據證明非因公外出 工傷認定應從寬?
對此,研討會上,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相關負責人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劉某失蹤當天及遺骨發現前,單位已經組織人員到劉某可能出現的工作場所多次搜尋但并未找到,這就說明發現劉某遺骨的后山樹林不涉及劉某工作。而且單位并未提供后山樹林有該單位研究項目的證據材料,這也就無法證明后山樹林為劉某工作場所。
與會法學專家提出了不同看法。他指出,對于找到劉某遺骸的后山是否為工作場所,有多種可能性。因為劉某所負責的項目屬于“農、林”范疇,需要在廣泛性地域進行考察,劉某有可能就是去后山考察項目的適用性,也有可能后山是劉某到達工作場所的必經之地,還有可能發現遺骸的后山并非第一現場……
為此,專家指出,在明顯沒有證據證明劉某不是因公外出的情況下,行政部門在對職工進行工傷認定時應當從寬對待。他特別強調,行政部門應當為行政相對人服務,而不是為了管理而管理,更不是想辦法去“管、卡、壓”。
對于工作時間較為彈性的職工,專家也特意提醒,要增加自我保護意識。比如,外出時要盡可能向上級領導匯報,發個微信、短信均可。單位領導也應加強對職工的愛護、管理、教育、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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