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張先生:我是一名快遞員,前陣子我開電動車去送快遞,在返回快遞公司拿貨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我自己也受了傷。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我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現在受害方的賠償情況已經解決了,因為我也受傷了,就向公司申報工傷,可是卻被告知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責,不能認定工傷。請問這個說法正確嗎?
律師點評: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第14條第5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據快遞員職務的工作特點,張先生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大部分時間都在道路上送快遞,因此交通道路應該視為他的工作場所,其因為在運送快遞過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屬于在履行職務工作中受傷,依據上述條例,不論是否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次要責任,快遞公司都應該認定張先生受傷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由于張先生系在返回快遞公司拿貨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非系因在上下班途中,故快遞公司不能依據該條認定張先生不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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