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楊先生向本報打來熱線電話咨詢工傷認定的相關問題。據楊先生說,他在一家裝飾工程公司工作,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方面的原因沒有續簽,而楊先生卻照常工作、領取工資。前不久,楊先生在工作時受傷,他咨詢律師現在還能獲得工傷賠償嗎?
解答:根據《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楊先生所在的公司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用工,則視為勞動關系存在。楊先生此間受傷,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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