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方是某糧油公司職工。2014年12月25日下午,他在未請假的情況下,提前1個小時下班回家。途中,老方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一輛小轎車相撞,事故造成老方腿部骨折。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老方在事故中沒有責任。如今,老方想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遼寧萬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憲濤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老方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提前下班,但《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解釋并沒有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必須是在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因此應該給老方做出工傷認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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