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謝某某系甲公司職員,與同事開玩笑時,經常有拿剪刀比劃的習慣。2013年7月9日晚11時許,謝某某在上班時與同車間同事董某某因爭奪棉球專用袋發生糾紛,在相互抓扯過程中,謝某某用手上的剪刀將董某某兩次劃傷,董某某在搶奪剪刀時,致謝某某左手肘部碰到開繭機上受傷。后公安機關認定董某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11月5日,謝某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對人社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典型意義:經法院審理后認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工傷認定的關鍵在于對“工作原因”的理解。就本案所確認的有效證據看,謝某某是在上夜班時,因與同事爭奪棉球專用袋而發生的爭執和抓扯,發生事故傷害的起因與工作有一定的關聯,但雙方在對棉球專用袋的歸屬無法自行解決的情況下,是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正常途徑予以解決的。而謝某某卻采取傷害他人身體的方式,導致爭執升級,從而造成其自身受到傷害,即該行為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已沒有必然的聯系,不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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