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入職到一家公司時,只是口頭約定我為公司的業務員,底薪為零,工資按銷售金額的12%提成;為方便我開展工作,由公司發放工作證、介紹信等證件;我在跑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四個月前,我在上班時間前往客戶處聯系業務時,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不僅花去12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8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鑒于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我只好要求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卻遭到拒絕,理由為工傷的存在是以彼此具有勞動關系為前提,而我只是公司名義上的業務員,公司除發放提成之外,并不需要向我支付工資,因而彼此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我自然不構成工傷。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姜淑春
姜淑春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的確,工傷的存在是以具有勞動關系為前提。同樣,鑒于你是在工作時間、因為聯系業務而受傷,也就意味著公司究竟應否對你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取決于你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與之對應,你雖然與公司之間只是口頭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卻符合上述要件,即能夠說明彼此之間具有勞動關系:一方面,你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表明你應當且已經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另一方面,公司向你發放了工作證、介紹信等用于證明你是其業務員的證件,你從事的業務也恰恰是公司整個經營的一部分;再一方面,雖然你屬于“零底薪”,只享有按銷售金額的12%提成,但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已明確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納入計件工資類的勞動報酬范圍,即你同樣屬于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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