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去年因工傷住院治療,現在單位領導只發放我基本生活費,僅達到我正常工資的一半左右,請問律師,單位這樣安排是否合理?
饒律師:不合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因此,單位僅發放你一半的工資作為你的生活費肯定是與此相違背的,你可以要求單位落實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胡女士:去年11月我應聘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被錄用后,在用工合同中規定了4個月的試用期。可前些天,公司上馬的項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繼續進行,因此,公司又要裁員。于是公司的人力資源負責人口頭通知我,要與我解除用工合同,并說試用期公司有權隨時解除用工合同,且也沒有任何補償,請問律師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饒律師:不合法。公司在沒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況下,要求解除你們的用工合同,明顯是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依法申請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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