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我是一家裝修公司的員工,主要負責安裝玻璃門窗,8月2日從梯架上摔了下來,造成骨頭錯位,關節腫痛,已經勞動部門認定工傷,需要休養一個多月,但公司的老板除了支付醫藥費外,拒絕支付我休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這樣合理嗎?
回復:湛江市人社局相關人士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此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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