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上午上班時間為8點半至12點半。該校教練員許某7點半提前上班給學員指導練車,其間突然出現呼吸急促等癥狀,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駕校對認定結論不服,認為教練員未經其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對學員教學,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屬于工傷。請問是這樣嗎?
答:本案的焦點是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上班發生傷亡是否屬于工傷的問題。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及視同工傷的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即可看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只是判斷職務行為的一般條件,并非必要條件。工傷一般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外,如果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時,也可認定為工傷,如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等。反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所受到的傷亡,并非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從事與職務無關的行為受到傷害。因此,職工提前上班受到傷亡,可能是工傷,也可能不是工傷。判斷的標準為是否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所用詞“因工作原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履行工作職責”等,如果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則可認定為工傷,否則就不是工傷。本案中,教學員駕駛技術是教練員的本職工作,教練員提前上班是為了教學員練習駕駛技術,雖然教練員不是在駕校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工作,但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其突發疾病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提前上班應否認定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只規定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對職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并沒有進行規定。本案教練員未經駕校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對學員教學,違反了駕校上午8點半至12點半上班的規定,是用人單位禁止的行為,但不屬于限制其職務的范圍,而屬于限制其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教練員的職務就是教學員駕駛,其提前上班仍是教學員學習駕駛,未超出職務范圍,其7點半開始上班教學員駕駛,屬于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不對。因此,雖然教練員提前上班違反了駕校的規章制度,但屬于違反駕校禁止其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的行為,教練員受到傷亡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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