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三個月前,李某因喝醉了酒,以50元的價格雇請我代駕小車送其前往上班。途中,因駕駛貨車的劉某違章行駛,導致兩車相撞,使我因受傷而花去3萬余元醫療費用,并落下10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劉某根據相關規定賠償了我的全部損失。鑒于事故在上班途中,且我無需承擔事故責任,我曾要求李某給予工傷賠償,但卻遭到拒絕,理由是我不能享受來自侵權損害和工傷的雙重賠償,在劉某已經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其自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請問:李某的說法對嗎?
◎法官方園答:李某的說法是正確的。
一方面,你在本案并非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其前提在于受傷者必須是“職工”,對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因為該條例第二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而李某只是個人對你臨時雇傭,并不是“組織”或“個體工商戶”,你也不是相關的“職工”。
另一方面,你無權享受雙重賠償。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員工人身損害的,員工的確有權享有分別來自侵權損害和工傷的雙重賠償,但由于你不構成工傷,自然不能適用該規定。解釋第十一條還指出:“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即你雖可以請求李某賠償,但在劉某已經全額賠償的情況下,你便失去了對李某的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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