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方女士的先生是一名退役軍人。在部隊時,他在一次搶險中意外地被山石砸傷,傷勢雖有所恢復,但卻落下了病根。當時部隊按規定給他評定了傷殘等級。退伍時,組織上將他安排到了一家國有企業。去年下半年,因為減員,他的工作量加重,身體吃不消,病倒了,醫生講他是舊傷復發,要他出院后徹底休息。廠里雖同意他休息,但發工資時卻按病假的標準發放。方女士聽說傷殘軍人也能享受工傷待遇,請問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答:我們國家1988年就頒布實施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后,殘疾軍人在用人單位工作難免發生舊傷復發的情況,這種后果是其為了國家利益受傷而形成的,不應由其個人承擔。而目前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按上述規定,方女士的先生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即暫停工作接受治療,在相應醫療期內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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