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妻子岑女士與丈夫吳某是同事,吳某下班后替換需要加班的岑女士給樹木灑水,期間吳某不慎從灑水車上摔下受傷導致死亡,岑女士希望將丈夫的死亡認定為工傷,可以嗎?
答: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傷認定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三個要件: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依法要求職工應當工作的時間和場所。吳某受傷當日已經下班,其未經單位同意,主動替換需要加班的妻子既非其本職工作也非單位安排的臨時工作,故其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規定。
“工作原因” 是指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發生傷害。單位員工都有自己相對固定的工作崗位,在單位要求的時間、場所及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員工需要更換工作時間、場所及崗位時,要事先經過單位同意,除非遇到緊急情況,但也要事后通知單位。吳某不符合上述情況,故其受傷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規定。
由此可知,吳某擅自頂替妻子上班,發生事故受傷死亡的情形不屬工傷。但是,由于吳某是為了完成單位的工作事務而受傷致死,且沒有直接的肇事方承擔責任,岑女士可以基于民法通則中關于公平原則的相關規定,要求作為受益方的單位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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