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似乎不太“受寵”,但對于在職員工尤其是高危工種員工來說,這無疑是職業生涯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險了。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在全省范圍內率先出臺《洛陽市工傷認定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并對工傷認定的受理范圍、申請主體、提交材料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程》將于6月10日起開始執行。如果您有家人受了工傷,或者正在從事高危職業,不妨仔細瞧瞧,或許對您有幫助。
別慌著訴訟,工傷認定有1年“有效期”
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科負責人宋彥哲提醒,一旦發生工傷應第一時間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為下一步維權和申請補償做準備。
職工受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規程》同時明確,在事故發生時,如農民工所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與單位意見不統一,用人單位須舉證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但取證難、舉證難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工傷認定的順利實施。由于無法提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等材料,不少工傷職工無法正常申請工傷認定,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規程》規定,如果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自收到舉證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如果未進行舉證的,相關部門則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這也意味著,如果受傷害職工無法提供完整證據,而用人單位又不予舉證,只要職工符合工傷認定的情況,就可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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