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來自江西的務工者高樂在給我縣武康某小區的一幢排屋做裝修時,用裝修用的切割機切割木板,打算做個小矮凳墊腳,不料一刀下去,左手的大拇指被鋸斷。于是高樂提出工傷認定,可是裝修公司認為高樂不是他們的員工,受傷是因為他自制矮凳造成的,不能算工傷。
事情是這樣的:一家外地的裝修公司接下了武康一幢排屋裝修的工程,并安排張卓完成水泥工程。“水泥工一般是兩個人做的,一個人不好干活的。”張卓請了高樂與他一起做,并承諾賺的錢二人平分。
意外傷害發生在他們開工后的第二天下午,高樂在制作小板凳時手指被割斷,被送往省人民醫院,因病情嚴重,又被送往杭州整形醫院住院治療,后被確診為左手拇指指間關節斷離,指骨粉碎。
高樂認為,雖然裝修公司只把工程交給張卓,但他是與張卓一起為該裝修公司工作時受的傷,并提供了該小區裝修人員專用的臨時出入證和小區裝修人員登記表。高樂還稱,事情發生后,裝修公司還送去了一筆治療費,這恰恰說明公司是承認他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而裝修公司并不認同高樂的說法,“治療費是張卓跟公司借的,公司派人送錢去后,是被高樂的家屬逼著在收條上簽字,所以不能說明公司與高樂有雇傭關系。”該公司負責人說道,公司也沒有讓張卓私自招人。
雙方僵持不下,高樂是為工作而制作小板凳確認無疑。事情的關鍵是,高樂與裝修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關于這一點,《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有明確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案件中張卓為自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高樂與張卓一起從事泥工工作,根據規定,裝修公司應當承擔對申請人的用工主體責任,所以,高樂與裝修公司的勞動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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