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到某物流公司應聘快遞員,因他當時已與一快餐廳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物流公司也與其簽訂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今年9月,小陳在送快遞時摔傷,花費近萬元醫療費,但公司并沒有給小陳上工傷保險,理由是小陳與公司簽訂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李秀媛:
用人單位應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物流公司未給小陳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在小陳發生工傷時,應當由物流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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