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受傷,是否可認定為工傷?近期,蘇州市相城區黃橋街道調委就調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今年七月的一天,劉某提前15分鐘到某電鍍企業上班,當他做班前的準備工作,打開車間電閘時,因地面濕滑,不慎滑倒摔傷,后經醫院診斷為“右側股骨脛骨折”。
原先經過黃橋街道調委會的協調,雙方達成初步意見:企業方墊付劉某醫院所有醫療費,在正式協商相關賠償問題前,企業方先行墊付劉某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至于一次性賠償問題,待劉某治療完畢,根據康復程度另行協商解決。但是近日,劉某以在工廠上班受傷為由,向企業提出10余萬的一次性賠償要求,再次引起雙方的爭執。
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判定,此次事故,確實應由企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為劉某上班前開電閘是上班前的準備工作,屬上班時間的延續,在此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視為工傷,企業方不能以“劉某上班幾天或提前上班”為由拒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既不合法也不合情。
那究竟上班時間前受傷,是否屬于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就有如下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根據工作需要,提前到班準備工作或履行交接班手續,屬于這里的“預備性工作”,因此受到的傷害,符合該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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