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起,《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操作規程》正式開始實施。
新規表示,今后本市工傷鑒定流程將實行主動公開、程序透明制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其他有關單位,有符合八種類型之一的勞鑒事項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勞鑒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八種勞鑒事項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置輔助器具確認、舊傷復發的確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鑒、職業康復鑒定、再次和復查鑒定、一次性告知制度。其中,一次性告知制度特別明確,對鑒定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鑒委員會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時限一般不超過15天,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
今后涉及工傷(工亡)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提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鑒定的,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直接向勞鑒委員會提出申請,杜絕因用人單位不積極不配合不作為時,導致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受損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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