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父親今年62歲,從老家農村到太原一個建筑工地打工。今年6月,他在工地施工時,從樓上掉下來,腿摔傷骨折。我們找建筑公司要求工傷賠償時,建筑公司說我父親超過60歲,不能按照工傷賠償。同時,建筑公司說將活包給了工頭,工人受傷應由工頭處理,公司不管。我想問一下,我們該咋辦?我父親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甘律師:首先對你父親受傷表示同情。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明確,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根據該答復,你父親在工作期間受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你父親受傷應該向誰主張權利的問題,根據《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發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視為發包單位招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包工頭系個人,不能作為用工主體存在,因此你父親的工傷應該由建筑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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