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干工時出意外死亡,事隔6年后,來自定安的陳先生求助本報,想咨詢是否可以給已故的妻子申請工傷認定。
陳先生說,他妻子周女士生前是南海農場的職工。2006年5月14日,妻子去清理自己承包管理的茶園樹枝時,被一輛失控的農用小四輪車撞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但一直沒想到替妻子申請工傷。
陳先生說,他妻子死前已經到退休年齡,剛剛向農場提交了辦理退休申請,雖然是退休但還在崗,還是屬于農場職工。
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的丁金亮律師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金亮律師說,如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由于距離事故發生到現在已經有6年了,已經超過申請工傷規定的1年的法定期限,那陳先生就無法替妻子申請工傷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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