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某廠有著20年工齡的工人。 6月份,他在工作中意外導致右手肘骨骨折,經1個月治療后骨折愈合良好,7月份經鑒定確認其醫療結束時間至7月2日止,不屬殘廢范疇。
7月20日前,公司兩次給他發出書面復工通知書,但他既不提供病假條,也不說明理由就擅自休假。由于連續曠工超過15天,單位認為他屬“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近日將其辭退。周先生與公司協商未果,遂咨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規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本案中周先生工傷后,已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7月2日止。可截至7月20日單位已發出兩次書面復工通知書,但他拒不上班,已經曠工達18天,又不屬于“不可抗力”原因,因此可認定“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另外,員工在醫療終結期內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包括工傷津貼(工傷生活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但醫療期終結后則不再享受工傷待遇(經鑒定確認為舊傷復發者除外),除1至4級殘廢可辦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級的工傷者都應按單位的要求復工,對不屬殘廢的工傷者,單位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后可按普通職工管理,工傷職工不能不經單位批準擅自休病假,綜上,單位對周先生作出除名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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