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參保單位的職工發生事故后,經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包括九個方面:
一是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是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是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是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是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是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是勞動能力鑒定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工傷職工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和拒絕治療的三種情形下應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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