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山觀某公司一職工近日在開會期間突發疾病,送江陰醫院搶救,4天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圍繞是否屬于工傷,家屬與企業進行了理論。
死者家屬得知死者死訊后,從外地趕赴江陰,要求公司按工傷死亡事故賠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賠償,而公司認為是自身疾病導致死者死亡,不予賠償,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派出所與司法所一起組織人員趕到糾紛現場。首先傾聽家屬傾訴,逐步穩定其心情,然后對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起事故因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而不能視同工傷處理。最后經過調解員耐心調解,雙方和解達成協議,由公司給予死者家屬一次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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