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先生來信:我的姐夫陳某已經參加工作20多年了,今年3月份,被公司派往外地的另外一家企業援助一個項目,公司專門為我姐夫在賓館訂了房間。萬沒想到,半個月后的一天晚上,賓館突然失火,我姐夫在被迫跳樓逃生時摔傷,經送往醫院檢查發現,腳部和胳膊骨折,并有輕微腦震蕩。
姐夫受傷后,我們多次找到公司要求認定工傷,公司開始時態度曖昧不作表態,之后便告知我們,因姐夫是在休息時間受傷的,與工作無關,不予認定工傷。
請問:我姐夫陳某因工外出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律師答復:我們先來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關于對工傷的認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我們認為,施先生的姐夫陳某屬于認定工傷情形中的第(五)項中“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并且是在公司指定的房間休息時因為發生意外火災而受到傷害的,并沒有觸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中所不得認定工傷三種情形的任何一種,所以公司應當對陳某給予工傷認定。
但從施先生的來信中看,公司對陳某不予認定工傷,其焦點在于“是在休息時間受傷的,與工作無關”。這一點也是難以成立的。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項中所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其情形有以下三個事實要件:一是有傷害結果的發生;二是時間系因工外出期間;三是原因系工作。對于前兩個要件,公司已經予以承認,關鍵是在對第三個要件的理解上出現了偏差。我們知道,由于工作外出期間的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在考慮到因工外出的工作場所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其工作狀態的不確定和延伸要相對寬泛。也就是說,與工作有間接聯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續,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從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條例》是一個權利保障法,在法律條文本身規定不明確的條件下,應當對權利人作出更為有利的理解。
我們建議,施先生的姐夫陳某繼續向公司主張工傷權利,如果公司堅持不予認定,可以申請勞動部門予以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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