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我是鄭州市一所高級技工學校的學生,經學校與實習單位協商,我于2011年暑假被安排到某機械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實習期為半年。同年8月,我在下班時被傾倒的車間大門砸傷,構成九級傷殘。我向該公司主張賠償,遭到該公司拒絕。請問我遭遇的傷害算不算工傷?
新野縣人民法院楊煥:
你遭遇的傷害不能算工傷。首先,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是否納入勞動就業保障范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在校學生不具備這些勞動者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并沒有因為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的學生不能算是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其次,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于1996年10月1日頒布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但隨著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試行辦法已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繼承上述實習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工傷認定及處理的規定。這種立法上的重大變化,充分說明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于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屬于工傷保險賠償的受償主體,相應地,他們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處理。你是在校學生,在實習時受傷,因此你遭遇的傷害不能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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