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半年前我入職一家公司時,公司為節省開支而不為我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又能逃避由于工傷帶來的責任,強行要求與我簽訂“生死狀”,明確其對工傷概不負責,一切后果都由我自行承擔。否則,便拒絕錄用。出于能獲得該份工作,當時我不得不答應。誰知,一個月后我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我不僅花去3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八級傷殘。我曾要求公司給予一定補助,但其以已約定在先為由拒絕。請問:我與公司的“生死狀”有效嗎?讀者:鄺娟
鄺娟讀者:
該“生死狀”無效,公司應當為你的工傷“埋單”。
首先,你的情形構成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你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情形完全與之吻合。其次,你與公司的“生死狀”無效。一方面,公司利用你想獲得該份工作,而強行與你簽訂“生死狀”,你明知對自己不利卻又不得不接受,當屬脅迫。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任何單位均具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公司為一己之私而拒不履行,明顯違反了該強制性規定。
再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脅迫手段簽訂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從上述分析可知,本案明顯具備了該規定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也指出,“工傷概不負責”的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再次,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豆kU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你與公司就工傷問題雖已約定在先,但公司同樣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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