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單位職工王某前段時間突發心臟病,被送到醫院治療,現在病情穩定已經出院。根據他的身體情況,我單位現在沒有適合他的工作,王某也同意和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王某提出要我單位給一定的補償。請問:王某的要求合理嗎?
朱廣曉律師:王某所患的疾病,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屬于工傷,因此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是根據1995年1月1日執行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現在鑒于王某的身體情況,你們商定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按照以上標準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